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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9/65/EC号指令》与欧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的发展

摘要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营运成本和市场竞争的压力迫使欧洲基金业压缩业务规模,展开大规模合并以减低成本和增加效率.在此背景下,《修订85/611/EEC号指令的2009/65/EC号指令》通过,并和《583/2010条例》、《584/2010条例》、《2010/42/EU指令》、《2010/43/EU指令》构成新的UCITS Ⅳ法律框架.此次UCITSⅣ对UCITS Ⅲ的主要改革包括:(1)引进主从结构以促进资产池的组建,支持集合投资企业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和更低的经营成本,增加对于有意创立基金的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2)引进了"基金管理公司通行证",即允许在一个成员国授权的基金由在另一成员国内设立并经该成员国金融监管机关授权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远程管理;(3)为UCITS框架下集合投资企业的国内和跨境合并创建法律框架;(4)跨境分销程序实现简化,支持集合投资企业更快速地启动跨境营销;(5)用关键投资者信息文档代替简化的募股书,为每个成员国的集合投资企业提供类似的综合信息;(6)进一步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由于UCITSⅣ是欧盟应对金融危机的仓促对策,业界对UCITSⅣ的实施效果与发展前景有所质疑,尤其是UCITS Ⅳ未解决税收问题,与《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管指令》的关系也存在模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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