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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贸规则中关税与国内税的区分——以'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为例

摘要

"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是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首次败诉的一个案件.关税与国内税的区分是这个案件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争端当事方在世贸规则中关税和国内税的理解上有分歧,导致他们对中国涉案措施所征费用的性质产生歧义.专家组通过查阅词典和回顾世贸组织以及关贸总协定先前的相关案例,认定国内税的缴纳是由"产品进口到进口成员方之后出现"的国内因素引起的.同时,专家组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对关税作出解释,断定世贸规则中的关税的征收与进口行为有密切的联系,并且只能依据货物在进口时的状态来征收,不能仅因为一项税费是"有关进口"的就把这种税费认定为关税.还要特别注意关税的纳税主体是进口商,关税的性质是流转税.据此,世贸规则中关税与国内税的区分标准是它们征收依据的货物的状态,具体的判断标准是纳税的主体、税收依据的事项和对同一时间进口的同类货物征收的税率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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