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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理论下网络隐私权保护及限制的理性批判——'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热议的冷思考

摘要

引言当前,"网络暴力"、"网络围观"、"门多多"等热门网络词汇逐渐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生活语汇.这些语汇反映的是网络有机对接虚拟社会关系与现实社会关系并干预现实社会的新兴网络现象.其中,网民通过互联网中各种信息交互平台侵犯自然人隐私的案件层出不穷,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逐渐成为与网民版权案件同样引人关注的"集群式"网络侵权案件.rn 综上,无论从概念逻辑分析抑或法伦理分析,结论是非法隐私不能成为非法隐私保有人的隐私权客体,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对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共同隐私的情况,其他隐私权利人在不愿公开涉及其合理利益的非法隐私时,其仍具有保有隐私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rn 因此,网络倾诉或披露非法隐私的条件应当同时包括该不为人知的隐私信息系非法的、客观真实的且经隐私相关权利人同意等条件,如果超出这一边界,则网络倾诉者或披露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犯隐私权民事责任。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课以合理的技术控制义务,对于平衡维护网络表达自由与合法隐私保护,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秩序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当然这同样是一个度的把握,如果这种技术控制义务过重,则会抑制网络表达自由,窒息提供信息交互平台技术创新的动力,积聚潜在的难以预测的网络暴力及现实暴力,从长远上也不利于网络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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