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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在不服渔业行政处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程序上的优先适用

摘要

为了回答由则不服中国渔业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提出的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否应当经过公证认证的问题,有必要审视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制度.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实体法领域,而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法的领域同样适用.作为下位法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应当让位于国际条约的规定.中美谅解备忘录就是这样的双边国际条约,考量涉案美方案卷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证据,应当根据该备忘录的规定.经过中美执法部门证据交接美方案卷成为中方执法证据之一,符合备忘录的要求,具有证据上的可采性,应当被依法采信为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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