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矿业权抵押之完善

摘要

完善我国矿业权抵押制度,应以矿业权的物权效力和法律性质为依据采取措施:提高立法层级,合理界定其涉及的主体资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机关统一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存时,应按照物权效力和公示公信原则来确定顺位,并应考虑矿业权和土地权利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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