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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以固定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不明为视角

摘要

本文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阐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固定价格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除了分配的公平以外,公平原则还包括救济的公平,它是指分配的公平由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被威胁破坏时,由法律来加以保护和维持,体现在实务中就是司法救济。如果说分配的公平是公平原则的核心和基础,那么救济的公平就是公平原则的保障和前提,如果救济的公平不存在,分配的公平往往也就难以得到实现。在实务中,由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一方主体往往涉及到政府部门,其他民事主体在与其产生纠纷,寻求诉讼解决分歧和矛盾时,基于政府的特殊地位,本应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偏向于政府一方,既导致非政府的一方民事主体的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实现,分配的公平无法通过司法的手段得到有效救济.又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背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大潮。因此,作为救济环节最后一环的审判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定纷止争时.应坚持按公平原则平等对待纠纷中的各方主体,才能保证通过公平的救济的手段最终实现分配的公平。合同是私法自治的产物,严守合同是合同法的基本准则,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平原则作为合同的重要补充,当合同约定不明,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时,要准确了解公平原则的内涵,合理适用公平原则,以实现法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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