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残疾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

摘要

张某,男,43岁,1997年在我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曾先后4次住院。2007年,张某家属带其到我院进行残疾鉴定,工作人员为其鉴定为精神残疾三级,据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张某签发了《残疾人证》,精神类(三级)。2010年3月,张某将本村一村民砍成重伤,警察以故意伤人逮扑,张某家属持其残疾证,要求警察放人,对方坚决不同意,为此警察认为我院的鉴定影响了执法,要求我们解释病人情况。事实上,这是精神病人的残疾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问题,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他们从不同的方面反映病人不同的问题,不能借用,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做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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