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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角度浅议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

自1997年我国新刑法中首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许多专家学者开始就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并存与冲突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存在,是否就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在刑法中贯彻实施?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存在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特别是在当前多变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相功能与属性,社会危害性在法律适用中的依然有着自身价值.从出罪功能来着,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立场是一致的,从具体内容上着,社会危害性还是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的,从法律适用上着,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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