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

摘要

大陆法系传统物权体系在我国农地集体所有权的调整中是一个被误用的理论框架,因为它是以体现为主观权利的私人所有权为原型设计的,而集体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属于另一种归属模式。集体所有权包含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客观方面,将特定财产保留给特定团体共同享有和支配,这也是该制度的主要功能和目的;主观方面,集体所有权的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多元化的实现形式。考察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发现其在主观方面的法律建构上有待完善。这种完善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完善集体所有权本身的运行机制,规范集体组织的运作和监督程序;一是赋予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主体性,强化对集体成员与集体土地具体法律关系的调整。后者是目前更为直接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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