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行政架构的改革——以行政主体理论为视角

行政架构的改革——以行政主体理论为视角

摘要

行政主体理论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一块基石,是构建行政法学其他理论的基础。作为宪法的“子法”,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行政法上的很多思考,都来自更深层次的宪法原理。行政主体理论亦是如此,作为一项行政法上的法律技术,行政主体理论的产生并不仅是为了实现某种现实目的,其背后有着深厚的宪法基础,主要包括主体性原则和分权原则。本文介绍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及行政架构的问题,指出对地方人大的角色重新定位代表着整个行政架构的变革,法律分权的平等架构将代替原有的科层架构,因此除了理论和认识的转变外,还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和保障,通过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实体上,行政分权、地方自治应作为宪法或法律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并由法律对分权的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权限范围。程序上,法律须对中央和地方间冲突的解决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解决方式、解决机关、解决途径、解决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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