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犯责任之实现

摘要

本文通过研究德国秩序违反行为和日本附属刑法违反行为两种模式,叙述行政犯的内涵。介绍行政犯责任的实现方法从实现效果上可以划分为制裁式、免除式、恢复式。行政犯责任的实现原则包括实体上并合为原则,同类不再并用为例外;程序上刑事优先原则。行政犯责任的实现程序分两种:刑事责任实现依照刑事程序进行,行政责任实现依照行政程序进行。在整合行政犯责任实现方法上存在两条途径:其一,刑事责任实现在先,行政责任实现在后;其二,不同的途径决定了适用不同的规则,具体而言:刑事责任实现在先,行政责任实现在后的;行政责任实现在先,刑事责任实现在后。并介绍了行政犯责任的实现从观念、立法、执行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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