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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性损失”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

摘要

因参保人在不同的养老保险项目之间的进出而失去的养老保险权益,称为“便携性损失”.“便携性损失”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制度障碍.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良的情况下,农民工是最有可能遭受“最低缴费年限损失”和养老金计算损失的群体.要有效消除便携性损失,维护农民工的养老金权益,必须尽可能保护农民工的缴费期限,减少养老金计算损失.本文主张,以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项目为基本方向.对于参加不同的公共养老保险项目的农民工,可以借鉴欧盟推行的缴费期限累加原则和同等待遇原则,承认农民工在各统筹区、各公共养老金项目的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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