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探析

摘要

现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付酬标准围绕广告收入和播放时间来确定,形成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双重标准",导致其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在综合考量播放收益、录音制品类型、交易惯例、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从废除广告计算基数、修正计算公式、区分录音制品种类、增设"豁免期"等方面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付酬标准在实践适用中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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