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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如何处理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别法、列举与概括的关系

摘要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的灵魂,所以各国刑事立法莫不受到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比如我国1979年刑法制订时政策是“成熟一条制定一条”,实行经验立法,所以当时一些学者提出的“明知是劣质品而冒充合格产品出售;以假冒真,以坏充好等规定为犯罪”的超前主张并未被接受。而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则更显理性,超前立法活动痕迹非常明显。再加1979年刑法制订时“宜粗不宜细”的刑事政策使得刑法条文规定过于笼统,使司法实践中促成了司法解释权的高度扩张,一度使不少学者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质疑。而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则把司法实践中成熟的司法解释直接移植为刑法条文,也是对“宜粗不宜细”政策的摒弃,从而使刑事立法技术走向“详备具体、明确严谨”之路,也使罪刑法定原则得到真正体现。rn 刑事立法对刑法总则与分则、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刑事条文列举与概括关系的处理也莫不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即如何法定,如何明确的问题,下面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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