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

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义务是“软义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合同义务,体现了法定性和意定性的交融。医疗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将意定性的告知义务上升为强行性的法定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充分知情权和自行决定权。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判断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定告知义务必须以患者的医疗期待为基础;损害事实包括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利益损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