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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商榷

摘要

《医疗机构制剂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医院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程序存在不切合临床特殊急需用药的实际,《办法》对市场无供应而临床非特殊情况发生的急需及市场有供应但供应不足的临床急需和非急需的医院制剂调剂使用未作明确。为此,本文对寻求一种便捷、高效的医院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制度进行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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