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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管中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对策探讨

摘要

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是核能开发与核技术开发利用事业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一活动主要给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可能带来四类危害:(1)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依赖于货包的包容和密封设计);(2)外部辐射水平(依赖于货包的屏蔽设计);(3)临界事故(依赖于货包的约束系统设计);(4)由衰变热导致的损害(依赖于货包的隔热和散热设计).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危害,不容质疑,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对放射性物质运输实施严格的监管.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的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只要体现在:(1)规不健全,与我国目前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差距;(2)监管主体的结构性和制度性缺陷,存在监管"真空"和"过度"的并存现象;(3)基础研究和投入不足,缺少货包的试验台架,无法验证某些货包是否满足国际上的通用技术安全标准要求;(4)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存在差距等.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着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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