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二届全国金融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论担保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及规范选择——以担保法和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比较分析为中心

论担保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及规范选择——以担保法和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比较分析为中心

摘要

@@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虽对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形成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能排除私法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规范作用。如果说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规范具有较强的“管制”色彩,那么担保物权则不然,担保物权法应具有更强的“自治”品格。在担保物权的立法中,立法者一定要摒弃“管制排除自治”的传统定式思维,为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开放更多的空间。我国现行担保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管制有余而自治不足”,三部主要物权法草案(建议稿)①虽在此方面做出了努力,但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仍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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