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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地产权'长久不变'立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

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已经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新型农地产权经历了权利从无到有、权能由少变多、期限由短及长的转变.自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并多次重申和强调要明确"长久不变"的具体内涵.当务之急,应从市场经济法则和现代产权理论出发,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方针指向,把延长农地产权期限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加快顶层设计和立法突破,将各地试点试验的有益探索和成熟经验制度化、规范化,为农地产权关系稳定和顺畅高效运行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建议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健全耕地保护和农地利用管理法律法规,在赋权的同时必须强化监管,确保农地科学、合理和高效利用。此外,要加快土地征收以及流转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体系,使市场在农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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