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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范文同公函'的法理价值——以国家继承为视角

摘要

近年来越南为否认"范文同公函"的法理价值,提出公函发出时西沙、南沙为南越政权管控,范文同代表的北越政权无权处置西沙、南沙,统一后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通过"国家继承"获得了西沙、南沙的主权.但历史事实表明,越南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国都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国家,不具备国家继承的法人资格,国家继承的主体不存在.更为重要的理由是,由于中国早已拥有南海诸岛主权,作为所谓国家继承的客体也不存在.在主客体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国家继承说难以成立.当今越南作为北越的延续,必须尊重北越的国际承诺,承认中国对西沙和南沙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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