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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姓名权的保护现状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近年来,由于抢注名人姓名商标而引起的纠纷此起彼伏.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尚未结束之时,一些奥运冠军的名字就在国内遭到大量抢注,例如USAIN BOLT,MICHAEL PHELPS 等;2010年7月26 ,第一位进入NBA的美籍华裔球员林书豪的名字,被无锡日升体育用品公司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2月,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名人姓名被抢注商标的事件还很多,涉及的范围也很广,类似例子举不胜举,这类现象的出现,以及这些商标权与名人姓名权的法律纠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通过部分判例浅析处理这类案件司法运用的法律依据和当前的审查标准,并指出姓名和商标都只是一种指代性符号,符号本身并无特殊意义,只是因该符号与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商品/服务相关联,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才分别称为姓名权和商标权的客体。应当看到商标局、商评委在认定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方面的突破,因此,在处理被抢注的商标为国外姓名权人的中文音译、别名等案件时,应将焦点多放在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上,即应将姓名符号与主体之间的联系,同商标符号与商品来源之间的联系结合起来,综合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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