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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医疗程序中危险性要件的判定

摘要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危险性的判定无疑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解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也直接影响到国家以强制医疗方式干预人身自由的限度.危险性包括两个要件:危害(行为)和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危险性判定中首先应明确何谓危害,这就需要从客体、类型、程度、时间维度等要素对危害做出界定;其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可能性的认定应综合精神病人已经实施的危害行为、人格特点、是否具有物质依赖、触发暴力的社会环境、精神状况等因素做出判断,而关键是运用科学的预测方法以确保预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在危险性评估中引入精算评估方法,建立临床评估法和精算法相结合的危险预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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