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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事仲裁庭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

医事纠纷以其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关系的契约性或争议标的的可财产化性、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使之具有可仲裁性.建立医事仲裁制度有助于发挥仲裁机制的公正、成本相对低廉、利于保守当事人秘密以及克服裁决人员知识储备不足等优势.当前,我国在医事仲裁庭的设置上,宜在现有的仲裁组织架构内设立;在仲裁员的人员聘任方面,以具备法学或医学知识为专业资格条件;在组庭方式上,主张以合议制组庭方式为原则,独任制组庭方式为例外;同时,仲裁模式以选择兼终局型仲裁模式为宜,仲裁协议的达成以事后达成型更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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