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同意论对执转破程序启动要件的端视与修正

摘要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513条"经同意"背后的契约精神可追溯至洛克的同意论.洛克同意论核心命题是经同意政府原则,即政治体获得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的授权时必须经由每一位公民的同意.将同意论援引到司法解释第513条经同意的理解中,能够看到最高院对公民自我保护和排除强制的关照,但同意论的历史难题同样为司法解释第513条的适用带来难以克服的困境:譬如应否引入多数人同意以便限定启动该程序的债权人数和债权份额、对同意的解释能否扩大至默示同意、自愿性原则难以促就同意的作出、同意结果的可接受性付之阙如.修正同意论作为执转破程序启动要件的根本在于以公共理由作为启动该程序的正当性证成,以可接受性作为同意行动追求的结果,以对话合作作为同意的干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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