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电子通信的意思表示——民商法的国际性与地域性

电子通信的意思表示——民商法的国际性与地域性

摘要

国际性规范与两岸的电子交易法制参、电子文件的有效性肆、网站对商品标价是否为要约,由台湾民法第154条第1项,由台湾民法第154条第2项,由意思表示的效果,由国际公约的规定、电子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意思表示的生效,台湾民法的规定,电子通信的到达主义、中国大陆合同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台湾电子签章法。在网际网络普及的世代中,「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挟着快速及便捷的优势,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中.电子商务的当事人,在网际网络所形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对于针对现实世界的行为予以规范的民商法,造成很大的冲击.在2009年6月25日至26日及同年7月5日,荷兰的Dell公司在其针对台湾消费者经营的网络商店www.dell.com.tw中,两度因标错价格而刊载折扣及特惠价促销讯息,而与透过网络下单抢便宜的民众,对于双方就特惠价标示错误的商品,是否已有效成立买卖契约及其得否因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之问题,发生不少争议及诉讼.本文前述关于台湾电子签章法相关条文,以及Dell公司网站标错价格的案例的讨论,都突显出就电子交易及电子意思表示,直接适用传统法规的困难及可能产生的问题,这些地域性的法规潜在的本质问题,其最佳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加强立法及司法部门的国际性意识,避免再偏离国际相关法制的轨道。期待在网站上就货品或服务标价出售的意思表示,能早日在司法实务确立为要约之引诱或邀请,电子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及其到达相对人的时间点的问题,都能在电子签章法修正时,获得符合国际性精神的立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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