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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的理解与运用

摘要

近年来,矿产资源经济关系呈现混乱局面,与对《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两个有偿"的曲解与运用有很大关系.文章反驳了在理解上存在的错误观点,分析了曲解之后加以运用带来的严重后果,阐明了"两个有偿"的制度内涵与制度目的,认为我国《矿产资源法》修订应当旗帜鲜明的坚持"两个有偿",但应当解决过于原则的问题,对"两个有偿"的实现形式及实现形式确定权的归属作出明确、合乎税费金法理的规定,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经济权益、矿业权人的资本权益及矿业本身合乎经济规律的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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