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损伤程度讨论分析

摘要

2014年10月8日10点多,黄某(女49岁)在某村屯的干农活时被一男子性侵,该男子将其头摁到旁边水沟里,随后黄某丈夫赶到发现后送至卫生院治疗,但病情无明显好转,转入市人民医院治疗。某卫生院病历记载(摘要):因'发现患者神志模糊、呼之不应2小时'于2014年10月8日15时20分入院.查体:T37.7℃,P78次/分,R20次/分,BP110/76mmHg.嗜睡状态,神志模糊,表情淡漠,呼之不应,头发可见大量淤泥污染,眼睑、睫毛、鼻腔、口腔、外耳道均可见许多淤泥残留,瞳孔等圆等大,对光反射迟钝,双肺呼吸音粗.诊断:1.溺水2.脑挫伤?经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现有材料,在考虑溺水(中度)依据不充分,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度)无相应鉴定标准条款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此案应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鉴定原则及轻重伤定义进行评定。笔者认为伤者溺水救出后出现呼之不应、神志模糊,对光反射迟钝,后出现肺部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出现I型呼吸衰竭,已经危及到伤者生命;而且伤者在经过两级医院医疗干预下仍出现呼吸衰竭,说明其溺水后肺损伤较重,病程呈进展性,符合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临床发展变化,伤者已进入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临床分期的Ⅲ期(呼吸功能衰竭期)。综合所述,伤情符合重伤二级的定义,黄某损伤程度应评定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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