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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康德式社会契约的合作社:理解合作社原则

摘要

农业经营方式一直是政治经济学中的经典问题.合作社其实不是企业契约,而是社会契约,也就是马克思意义上的'自由人联合体'.以企业契约范式来认识合作社,就无法协调合作社中的'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原则'与'按惠顾分配盈余原则'即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之间在理论上的冲突.因此,需要给出一个更准确的关于合作社性质的理论认识.本文以康德式社会契约来定性合作社,并以之作为分析框架来理解合作社原则.应用Ramsey模型,不仅可以协调前述两个核心原则之间的不一致,而且还使'按惠顾分配盈余原则'这个最伟大的合作社原则(季特,1931)得到新的理解.合作社公共品的成本分摊与社员从公共品的受益是相匹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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