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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野生菌,依法利用野生菌,发展特色支柱产业

摘要

云南省作为94%以上为山区的林业大省,突破传统农、林业的局限,发展森林农业。使大农业及林业三位一体(生态、社会、经济)的功能充分聚集和发挥出来,大张旗鼓地发展以野生菌为特色和主体的森农经济,已刻不容缓。针对采集、储藏流通、消费中的问题,必须立法,依法保护,依法利用;为此,提出以下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建议:一、杜绝采摘三公分以下的童茸(松茸)和其它野生菌的童菇;经营者不应收购童茸、童菇;餐饮业不用童茸、童菇,消费者不食童茸、童菇;倡导自然生长的每丛(片)野生菌至少要留有1-2个成熟的蘑菇体(子实体),以保证繁殖体,孢子的传播和后代繁育。二、采菌时只采地上可食部分,改变连“根”刨的采集方式,既要避免伤及地下菌根和菌丝,又有利于野生菌地下部分的再次分化发育,多次产生蘑菇体,提高自然产量。三、严禁采集、销售幼嫩块菌(松露)子实体,立法规范采集时间。倡导与推广利用成熟母猪或经过训练的块菌(松露)狗帮助采集者寻找成熟块菌,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性,彻底改变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采集方法。四、积极推广成熟实用的野生菌保护、促繁措施和菌根合成及种植技术。五、山地森林植被采取精细管理,间伐修冠,疏通郁闭林相,以便于通风透光,清理繁杂地被,以利于野生菌的繁育发生;运用创新科学技术提高劳动者、消费者素质来保证云南省野生食用菌的可持续利用。就野生菌而言,立法保护绝不是禁止利用,没有利用的保护,失去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合理地利用有利于促繁、增产。依法保护来约束不当行为,禁止乱采乱挖;只保护而不容许利用,是浪费资源;保护一定是为了利用,利用可以促进保护;没有保护,资源就不可持续,保护与利用必须并举,互为促进。如能落实上述措施,强化政府引导,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推进造林育菌,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野生菌产值突破1000亿元以上,10年左右的时间野生菌产值达到3000亿元是可以实现的。这是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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