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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声无息的权力越界——以烟盒警示图片为示例

摘要

本文对在香烟包装上加印警示图片的强制要求展开分析,指出这种行为是对吸烟者个体不必要的外在干涉,进而结合密尔在《论自由》提到的不伤害原则,证明这种做法构成了公权力的越界.然后以此为示例,揭示了一类公权力对个体造成的不容易被发觉的实质伤害,从而重新强调了不伤害原则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重要内涵.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无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这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休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干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见这样做更明智或更正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如果是要对他进行告诫、规劝、说服乃至恳求,这些都可以做为很好的理由,但就是不能以此强迫他,甚或如果他不这样做就让他遭受不幸。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认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伤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干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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