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摘要

在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下,证据对争端的解决都是至关重要的,因而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证据规则是任何一种争端解决制度必不可少的。然而作为WTO争端解决程序法的DSU所有条文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出现过“证据”一词,也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仅仅在DSU附录3中规定:“在专家组与争端各方召开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前,争端各方应向专家组提交书面陈述,说明案件的事实和他们的观点。”然而,在WTO秘书处出版的WTO索引中,却有相当的篇幅谈到证据和举证责任的问题。秘书处把这一问题归类在DSU第11条。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涵盖协定项下的职责。为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客观评估该案件事实、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及[事实]与有关涵盖协定的一致性的,并作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劣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问题是通过案例发展起来的,是地地道道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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