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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例”:清王朝湖南新开苗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与运作实践

摘要

以“嘉定三屠”闻名于世的黄淳耀有过一句名言,叫做“杀人不闻以牛代”。以明清汉人乃至今人之法律观念,此为至理之言。然而,乾嘉年间,江西人许仲元却曾经质疑此话的真确性。他说,如果在苗区,“此语殊未确矣"。实际上,早在宋代,朱辅《溪蛮丛笑》对“五溪”(今湘两)地区苗蛮等人习俗记载,已有“(人)或为佣而亡,或以斗而死,约牛牲若干偿还,曰骨价”的说法,可见,宋代在五溪地区确有“杀人以牛偿命”之惯俗,许仲元则记载称,清代苗区“命案最多,皆不办”,当地人仍要求“恪遵苗俗,谨以牛充”。 文献记载早自宋代的这一习俗,在清代曾得到官方的认可,并载入大清律例,被名为“苗例”,成为清代新开苗疆地区法律制度安排中的核心内容。关于“苗例”,学界已有众多成果。本文以嘉庆版《湖南省例成案》中所记载的几个案例为中心,以社会史的视角,从苗族地区的内部区域差异性出发,来理解清王朝在湘西新开苗疆地区的法律制度安排和运作实践,并揭示这一实践对理解传统法的意义,进而从一个侧面理解传统中国的政治运行机制。鉴于“苗例”看似简单,但因时因地而异,分析起来相当复杂。因此,本文不想对“苗例”进行概念上的争辨,而是希望从文献中己经确认、不再需要辨析的“苗例”入手,分析“苗例”的内容、司法实践及其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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