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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性与宗教性:“中国法”不同于罗马法之法意

摘要

作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中国法”于现世之法学意义,不在于她的制度,而在于她的精神,她基于自然人性的“王道”与“王法”,她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欲立立人,欲达达人”,体现了对人和人关系的平等和尊重,这于今天也作为国家立法的“帝王准则”亦不为过;她的化外主义的道德普世性与法律的多元性以及阴阳结合的“礼刑文化”,赋予人类秩序和法律秩序以辨证的生动形态,适应了不断人类社会于人际、国家、民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她所具有实践理性与超越神圣的内在结合的正义观,体现了对人类的制度建构活动中所应当具有的对自然的敬畏和对人本身生物性的合理安排,同时也反映了法律所需要的超越神圣性。“中国法”的这些具有普适性的精神特质正是她不同于“罗马法”之处,也是她在世界诸法系中为人类做出的独特法学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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