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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辩护的核心是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对宪法第125条“获得辩护”规定的法解释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该条在第3章“国家机构”中而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是否意味着获得辩护并非基本权利而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笔者曾专门撰文论证获得辩护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辩护权主要强调得到他人(辩护人)帮助的权利。辩护人的地位和角色经历了一个从最初仅仅是“代理人”到“保护者”,进而还担当“援助者”的演变过程。纵观国际人权公约和法治发达国家宪法关于获得辩护权的规定,“有效辩护”是获得辩护权的核心,有效辩护意味着被追诉人能得到完整而充分的辩护,“完整”是指从获得辩护的适用范围来看,在整个诉讼阶段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辩护;从获得辩护的行使方式来看,可以采用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方式。充分是指从效果来看,应该充分保障获得辩护权的行使,注重辩护的实质性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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