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论行政自制在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地位

论行政自制在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地位

摘要

行政自制作为行政系统或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模式权力,不仅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得一种应然结果,而且是宪政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特别是在当下的中国,随着人权与法治的入宪,内在地催生了行政自制的博兴。作为一种权力运行模式的创新与拓展,宪政理论的支撑是其正当性的渊源,拟从宪政的角度,探讨行政自制在中国宪政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宪政的实现是一个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得以实现的系统工程,宪政发展存在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行政自制的实现本身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这期间,通过“强化行政自制的内在机制,加快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的实践”等方面逐步推行,从而实现行政权的自我约束。当行政自制顺利进入了宪政轨道,将迎来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的第三个时期,在这一阶段,将会实现中国人的宪政梦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