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之行为解读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之行为解读

摘要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规定,在原刑法第262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二,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此条所涉之罪名,理论上确定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文章提出了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法条表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对这一行为的正确理解,至少取决于对“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合理解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