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司法适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司法适用问题

摘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文将此规定实施后面临的一系列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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