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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足与兜底条款——一个对实在法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法理与现实分析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的选择,从初设之日起就承载了明确的功利目的,被期待实现惩治腐败的功能.本罪不同于传统自然犯罪,20年来备受关注与争议.本文试图从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关于制度不足、程序正义的论述为切人点,以理性选择为标准,从逻辑上逐层剖析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实选择。本文思路为,首先对本罪的立法背景与法律文本进行历史的回顾梳理。在承认制度不足与坚持制度理性的前提下,逐层分析本罪的取舍结果,进行功利判断与现实选择;试图解决关于本罪是贪官“保护伞”的质疑问题,以判断本罪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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