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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摘要

现行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是在《担保法》之下构建起来的,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在《物权法》和《著作权法》之下,重新设计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无疑是著作权得以在融资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一环,指出邻接权属于《物权法》第223条第(五)项所称的“著作权”或“知识产权”,能够在融资实践中得以利用,重复出质实无禁止的必要,即使将出质著作权的价值规定为登记的内容,也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著作权出质登记亦不能强制性地要求依著作权的评估报告来登记出质著作权的价值,阐述了著作权出质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交付、著作权质权登记公告之间的关系,著作权出质登记程序的启动采取双方申请主义,我国著作权质权登一记明显采实质审查模式,出质登记采取声明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无须征求登记权利人的同意而有权直接提起异议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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