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主义再反思

摘要

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理据应在于公示之要求,借以维持对现行民法体系仍不可或缺的物债二元划分.所以,尽管物权种类与内容的法定难免引发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之质疑,但常见的扩张物权法定之"法"的范围的改良主张,无论将"法"扩张至法律之外的制定法、习惯法或其他,均不妥当.因此,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对新物权的发展确认,可能还须依赖于对市民生活的总结与学术反思以及比较法的继受与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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