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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商法上善意取得的价值追求为视角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围绕股权善意取得的讨论更趋热烈,一般性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呼声也愈来愈高.而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商法上善意取得价值追求的判断出发,首先解决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问题,如此才能更好的选取适用的规则.本文认为,股权变动不能直接参照《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经过对交易成本理论、交易安全理论和交易外观主义的分析,和对商法上善意取得的剖析,不难发现,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不可作为一般性规范而广泛适用,否则有违商事善意取得的价值追求.只有在符合股权转让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不违背有限公司的章程限制,并且登记真实的情况下,才有股权善意取得适用的空间,而这一空间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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