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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单次诉讼参与人能在台湾法院胜出吗?——一个对来自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保护中心的集团诉讼进行的经验性研究

摘要

对中国证券投资者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一直是中国证券法学界热衷于研究与讨论的话题.本文承接了在深圳举行的2010年中国证券法年会上遗留下的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可以借鉴来自台湾保护中心的经验,本文选取了前美国法社会学协会主席,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马克-格兰特教授提出的“单次诉讼参与人”与“多次诉讼参与人”的理论来进行纵深的讨论。使单次诉讼参与人能够向多次诉讼参与人转化,平衡多次诉讼参与人所带来的优势,是一个理论的上良好期待。这篇文章以台湾保护中心2003年至2011年年报公布的105件案例为基础,以台湾法院案件查询系统为依据,对台湾法院已做出判决的73件案例进行了经验性的研究。文章的研究结果表明,有组织的单次诉讼参与人不仅没有在诉讼中获得预期的胜率,而且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诉讼中以较大的比例败诉。研究数据带给的结论是,台湾法院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是有选择性偏好。先前的对台湾最高法院的研究结果表明,台湾最高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的控制,限制一定数量的案件进入台湾最高法院,而能进入台湾最高法院的案件大多为多次诉讼参与人提起的案件或者多次参与人曾在下级法院胜诉的案件。本文通过对第一审和第二审台湾保护中心提起的集团诉讼案件的研究发现,由于台湾第一审法院和高级法院无法程序性的控制案件的流入,所以台湾第一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只能在实体问题上对多次诉讼参与人进行选择性偏好。先期的对台湾最高法院的研究结果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到台湾最高法院,在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判决时,台湾最高法院并没有选择性的偏好,本文的研究数据支持这一结论。本文带来的思考是,虽然外部环境变化和台湾保护中心自身的出现带来了对台湾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的期望,但是台湾保护中心在各级法院的胜诉率的低迷依然受制于法院的选择性倾向。因此,远离法院系统的影响,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许是解决此问题的良方。先前对上海法院的经验性研究表明,上海的法院与台湾法院有着相似的对多次诉讼参与人的选择性偏好。因此,如果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要选择代表投资者进行诉讼之路,改变法院对多次诉讼参与人的选择性偏好似乎是要跨出的第一步。其次,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一种非官方的纠纷解决办法,也许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良好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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