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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预告登记效力分析——一则判例对期房按揭业务的影响

摘要

期房按揭贷款制度是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业已形成并为社会广泛接受的商业规则,其通过预告抵押登记产生了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保障了金融债权,维护了交易安全,正是该种规则,支持了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了住房消费者的“居者有其屋”的基本生活权利。在该商业规则有序运行之际,突然否定抵押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是对业已形成的商业规则的漠视和对良好的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不但影响了我国近10万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资产安全,期房按揭制度亦有可能因此而重构。此种结果于按揭业务各方乃至整个房地产市场而言,均有害而无益。因此,是尊崇于对法条的狭隘理解,还是服膺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既有的商业规则,相关者应慎思明辨之。同时,建议立法部门或司法部门能对此问题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预告抵押项下预抵押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予以明确,从而减少实务分歧,增强按揭贷款业务项下抵押风险管理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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