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合同的解除效力

摘要

破产程序中,若赋予未履行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使破产企业承担物权性返还义务,将不利于破产企业摆脱负担.未履行合同自破产管理人行使解除权之日消灭,非破产方因此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无物权请求权可言.非破产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破产债权,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作有约定外,在不发生重复填补的前提下,其求偿范围可以同时包括实际损害、可得利益以及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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