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重视破产重整给投资者带来新的商业机遇——从徐州地区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视角

重视破产重整给投资者带来新的商业机遇——从徐州地区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视角

摘要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破产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其实质是企业兼并重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如何尽快找到意向投资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速度,更决定了破产案件的重整能够成功与否.导致招募投资人难的最主要原因,是病态的破产企业很难在传统的资本市场上闪射出投资的价值.一个已经出现经营困境企业与正常运营的企业同台竞技,显然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打造专属的融资平台,多渠道的去寻找活水去招募意向投资人就变得相当重要.作为地方政府,在搭建各类融资平台时,确实也需要考虑到此类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他们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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