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探索破产重整案件中银行作为最大担保债权人法院的思路

探索破产重整案件中银行作为最大担保债权人法院的思路

摘要

本案的债务人在申请重整之前并没有与该银行沟通,直至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中止执行程序时,银行才知晓企业已申请重整。管理人接管企业后银行的抵触情绪非常大,通过各种方式提出异议,强烈要求恢复执行。重点就企业和银行之间沟通不顺畅及银行的抵触情绪大的原因;需要保护银行担保权的原因;具体从哪几方面保护银行担保权;本案中管理人和法院担当的角色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管理人接手企业后,面对情绪激动的银行领导和职工,需要在每个环节都保证有效沟通,耐心解释,并实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完成精准的商业判断。法院除需要指导管理人勤勉履职、接受管理人汇报、监督管理人完成其职责外,还要保证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做好政府、债务人、银行之间的协调工作,努力使复杂的人际关系变得通畅、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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