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论中国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以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为范本

论中国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以中国香港个人破产制度为范本

摘要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作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为现代企业树立了优胜劣汰的理念,并通过破产程序中各项制度的设计,为困境企业退出市场、重组整合提供了有效的法治化路径.然而,应该认识到,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还包括自然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理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种平等保护不仅表现在市场竞争平等和市场准入平等,还应该表现在市场退出的平等.因此,就市场退出机制而言,所有的民事主体都应成为破产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只限于企业,而排除了个人.我国在制定破产法时,囿于当时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和社会认知的局限性,只是给企业建立了破产制度,而没有给个人同样的机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应该看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这不仅有利于将债务人从繁重的债务中解放出来,使之东山再起,而且还可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好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去.放眼其他国家和地区,不论何种法律体系,绝大多数个人破产制度作为重要内容体现在其破产法中,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便是将个人破产制度贯彻得比较彻底的地区.香港自1932年颁布《破产条例》以来,几经修订,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八十多年的实践探索,为我国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试图以香港《破产条例》为范本,探讨在内地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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