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权的民法定位

摘要

本文从私法角度,在对前人研究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对信用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试作系统的分析.信用权是近年来新生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对其界定应考虑与信用的属性相一致.信用权的财产属性与其人格权性质看似不符,实则是人格权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信用属性的法律体现.侵害信用权的认定,无需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只要有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成立即可.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既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特征,又要注意信用权的特性.基于信用的经济属性和非经济属性,对信用权的界定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这一界定与信用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的性质相符。对信用权的保护,关键是对侵害信用权的认定和相应的救济,既要依据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又要注意结合信用权自身的特点。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是,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中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权益,也是对不特定的广大主体提出的间接要求。一旦发生侵害信用权的行为,民事主体可根据需要行使不同的请求权,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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