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颠覆性技术的理性审判

摘要

对颠覆性技术这个概念可以从三个角度分析: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就本体论而言,这个概念实际上由三个部分构成,作为主语的技术A,作为比较对象的技术B,以及比较的结论——颠覆性.在同一主客观范畴内,当技术A相较于技术B,其功能达到了一个极大值,使得技术B的功能相当于0的时候,可以认定技术A是颠覆性的.这种比较的维度可以是时间的,也可以是空间的.就认识论而言,评判一项技术是否是颠覆性的可以有以下标准:时间的极值,空间的极值和物质属性的极值.就方法论而言,要正确识别颠覆性技术并予以支持,正确处理维持性技术和颠覆性技术以及渐进性创新和颠覆性创新的关系,防止技术代差和技术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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