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铬超标问题胶囊事件的刑事责任分析

摘要

铬超标问题胶囊事件一经曝光,引发了人们对问题胶囊刑事责任认定的思考.问题胶囊应当定性为假药还是劣药,将直接影响到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与否.文章通过分析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惩罚范围较卢,实际操作性较强;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危害程度,然而大多数劣药造成的伤害程度较轻,存在滞后性,且使用劣药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多为多因一果,因果关系不明。多数情况下,只能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这使生产、销售劣药罪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究其原因,除“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构成要件外,其根本原因在于假劣药定义不清晰,区分不明,导致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实施效果不佳。目前,业内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的开展,目前已展开专家论证。修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国情与经济,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假劣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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